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7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女,197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盛**因与被上诉人赵**、崔*、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4)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该案,上诉人盛**和张某元做矿石买卖生意,本案被上诉人赵**是张某元的亲属,赵**表示想一起入伙做生意,而后赵**又找了两个朋友入伙,分别是崔*和薛**,由于都是朋友介绍,因此上诉人就没有与其签订合伙协议书。但口头约定了出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盛**和张某元共出资20万元,三被上诉人共出资60万元;矿石出售后利润盛**和张某元占一半,三被上诉人占另一半)。在实际的买卖中,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