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某*******(以下简称:宁德某某公司)与被告卓**、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德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卓**、蔡*共同偿还代偿款32474.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款32474.9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卓**、蔡*赔偿宁德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3.案件受理费由卓**、蔡*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6日,宁德某某公司与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某农信社)签订合同编号为寿农信20201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宁德某某公司自愿为某某农信社与卓**在内的债务人(详见附件《批量担...(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