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集*****与被告重庆某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房********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4280.06元,并从2024年6月21日起以本金864280.06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并从2024年6月21日起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