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保通********(以下简称保通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地******(以下简称中地公司)、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及陈*、被告中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1419800元,支付违约金141980元,合计156178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朱**挂靠中地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经营渣土码头。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方提供保安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1.保安服务费:派驻保安员按每人每月为9300元,共计1357800元。其中第一期(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人费...(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