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4日,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17814元,利息给付到实际交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工资,原告还扣留被告24000元。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自己形成的对账记录,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10954元,扣除垫付他人工资买材料,吃饭等费用,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款为90...(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