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第*************(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混凝土拌和站转让合同》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该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共同确定转让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元)。”该1,800,000元已包含了200,000万元的硬化场地费。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习惯,价款、费用相关约定通常是放在同一条款中,而本案中刘**提供的合同中关于硬化场地费的约定系单独放在合同后文中,且刘**对加重某某责任的条款未尽任何提示义务,故对于硬化场地费部分应属刘**恶意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2.刘**在转让混凝土拌和站时应将场地交付某某使用,其条件必然是场地能够满足某某...(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