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泥制**(以下简称某水泥制**)与被告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水泥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水泥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建筑材料款总计1537330.05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赤峰工程部签订了两份“供料合同”,该公司至2018年2月11日共尾欠原告货款814994.52元,2018年6月22日被告付**以自己的名义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赤峰工程部诉讼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该案2021年10月26日执行完毕,被告通过执行程序共支取属于原告的材料款1537330.05元,该款项被告支取后全部被被告据为己有,分文未给付原告,为此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赤峰工程部给付上述工程款,但两审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的诉讼行为系得到了原告方的授权...(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