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以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一分检经刑追诉(2021)z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符**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伙同王**于2012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能够低价购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并以需要支付定金、购房意向金、购房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路*、李*1、赵*、李*2、孙*、张某1、刘*1、张某2、姚*等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另被告人符**于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还单独骗取路*、张某3、王*1、胡*、巩*、王*2、彭*、杨*、刘*2、顾*等人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北京市人********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符**于2009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谎称能够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芍药居北里的房产,并以需要支付定金、购房意...(本文书还有21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