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因诉商丘市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商丘市梁******(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孟**、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一审诉称,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市场街**号楼**楼**号的商铺于2015年11月2日被梁园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其向梁园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请求:判令梁园区政府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1084023元,装修、装饰**房屋租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310457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陈**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市场街**号楼。2014年...(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