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简称王**)与被告李**(以下简称李**)、泰山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李**,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保险公司赔偿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5409.28元,其中,医疗费6300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3730.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4691.86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病历复印费12.4元;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并有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负责...(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