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阳市河***********(以下简称神山后村委)与被告嵇**土地承包经*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承包到期的位于山西坡的果园地一块约1.92亩和位于村西耩果园约5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书两份,合同标的物分别位于山西坡(约1.92亩)、西耩(约5亩),承包期限均自2002年元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未主动交回承包地,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腾退。今具状法院,望依法裁判...(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