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承租大连长虹酒店部分房屋,经征得该酒店同意,原告将房屋整修后对外出租。2019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进行仓储经营活动。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用途为仓储,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租金每年18000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第11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被告)违约,违约金额为年**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于被告占有和使用,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占用房屋却拒不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原诉请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2、被告按照每年18000元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暂计算到2021年6月30日的...(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