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铝乐公司与常盛兴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铝乐公司向常盛兴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的铝单板,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8日,铝乐公司为常盛兴公司高弘花园、黄金大厦、博罗*化宫项目工程供应铝单板,共计1564554元,被告已付货款1300000元,常盛兴公司垫付运费509元,尚欠货款264045元。常盛兴公司向铝乐公司出示的欠条中欠款人处有常盛兴公司法人韦*的签章及赵**的签章,两被告应当共同归还铝乐公司的货款。铝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常盛兴公司以财务换人、需要重新对账、需要所有发货清单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无奈之下,铝乐公司将常盛兴公司、赵**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贵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1)粤0605民初****号。后常盛兴公司、赵**在诉讼过程中与铝乐公司协商和解,提出由九幕公司代为付款,于是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一口价20万人民币,铝乐公司在开具200000(贰拾万元正)发票拍照发给九幕公司,当天内支付给铝乐公司货款20000元(贰万元正),铝乐公司撤除起诉,余下180000元(拾捌万元正)2021年底内付完,铝乐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货款时将发票原件寄给九幕公司。如常盛兴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将承担所有律师费、利息、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签订该《和解协议》后,铝乐公司依约开具全额20万元的发票,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2万元货款后,铝乐公司撤回起诉,但之后三被告仍未...(本文书还有5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