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辩称:2008年4月20日某村委会与王**签订《承包荒山土地使用合同》,在王**承包之前,某村委会已将该片土地发包给其他人三次,但均因投资过大、所发包的荒山地质条件较差,以上三位承包人均放弃了承包。后来王**承包了该片土地,后朝川矿、王**在煤矸石上覆盖了土壤,并种植了树木等,先后投资300多万元。某村委会诉称朝川矿堆放煤矸石一事,王**并未和朝川矿有任何协议或约定,且煤矸石的堆放也帮助平整了荒山中的深坑,王**从别处拉来新的土壤覆盖在上面使种植的树木成活率提高了很多。此外,堆放煤矸石并未对土地造成什么损害,反而是平整了土地便于更好的耕种。现某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了向朝川矿收取高额的土地租金。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村委...(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