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空********************(以下简称某村四组)、一审第三人冯**、冯**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实发生在2007年1月22日,评价和转让行为的效力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不能以现行的法律来认定当时的行为。2001年12月16日原审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岗地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政策文件,原审第三人设立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在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才衍生出来的,之前法律法规并未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二)原审第三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