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城*********(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支队)、原审第三人鹰潭市城****(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江西临川*********(以下简称临川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2.请求裁定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1.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仲裁的管辖约定,没有写明具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及地点,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无效约定;2.上诉人系本案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仲裁管辖的约定。
被上诉人市城管执...(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