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千牛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中标景盛公司塔尔朗沟煤矿矿建一期工程。2017年10月10日,景盛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千牛公司签订《吐鲁番景*******塔尔朗沟煤矿矿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吐鲁番塔尔朗沟煤矿矿建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吐鲁番市大河沿镇以东18公里。工程内容:(1)塔尔朗沟煤矿矿建一期主斜井井筒、副斜井井筒及回风斜井井筒工程及各井筒附属工程……(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井巷工程及其他工程。资金来源:业主自筹。2.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承包范围,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内全部内容。承包方*:清包工。3.合同工期:10个月……5.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68,240,217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说明文件及招标答疑……此后,景盛公司与千牛公司签订《吐鲁番景*******塔尔朗沟煤矿矿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涉案工程计价方*、材料价差、规费等项目予以约定。
千牛公司在进场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景盛公司资金不能到位,致承包人千牛公司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10月千牛公司停工,2019年6月12日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景盛公司与千牛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相关问题磋商,双方就1.工程进度款考核问题;2.分段工程计价问题;3.2018年10月1日到12月保矿山、保稳定合理补偿;4.2019年1月春节停产期间日常运转费用;5.2019年复工补偿及设备设施移交、技术资料审核等事项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2019年8月29日,千牛公司向景盛公司移交涉案项目设备、材料、物资,同时移交地面建筑工程,双方签字确认。
2020年1月16日,景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千牛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2017年10月10日景盛公司与千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10月1日,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为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发生的争议,签订本协议一、合同解除: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于2017年10月1...(本文书还有7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