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原告和被告雅锦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雅锦公司购买海珠区石岗路**号之**楼盘为小雅嘉园的**房。2019年5月18日,原告和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签订了小雅嘉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提供物业的养*、修理服务。2019年7月31日,被告雅生活公司和原告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2019年8月1日,被告雅生活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直未入住。2021年3月19日,原告取得房产证。2021年5月2日,原告房屋内污水溢出门外楼道,邻居发现后通知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其司告知原告,原告立即赶往房屋,入门后发现屋内污水污物,系洗手间马桶反涌导致**室内地板、木柜、踢脚线等因浸泡受损。原告立即清理污水污物,正处五一期间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无人前来处理。事后该司人员过来检查说是马桶下水道管道堵塞导致反涌,原告以为清理后问题予以解决,未曾想之后房屋内多次出现同样反涌现象。2021年5月25日,原告及被告雅锦公司维保人员、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连同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前述两被告的工作人员承认系公共管道堵塞。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雅锦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现该房屋有隐蔽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雅锦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障公共管道的畅通义务,该司为被告雅生活公司的分公司,故被告雅生活公司对被告雅生活番禺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三被告应修复并保障公共管道的畅通并连带赔偿原告因污水浸泡房屋所受损伤。
被告雅锦公司辩称:不同意...(本文书还有6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