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河南万吉******(以下简称万吉置业公司)、河南同欣***********(以下简称同欣恒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万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同欣恒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暂计1070000元(该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4年3月2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共计17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