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金**、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徐**赔偿原告雷**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288.18元【其中医疗费8028.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日*100元)、误工费23640元(120日*197元)、护理费11820元(60日*197元)、营养费1800元(60日*30元)、交通费300元(10日*30元)、鉴定费700元】;2.被告中国人民****************对上述诉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保险金;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