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朱**、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时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诚诚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朱**、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诚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王**、朱**连带支付给诚诚租赁部租车费及其他费用63875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诚诚租赁部负担。事实和理由:朱**于2019年1月24日从诚诚租赁部处租赁车牌号码为皖lg××**号别克轿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王**作为担保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诚诚租赁部多次要求朱**、王**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朱**、王**辩称,1、诚诚租赁部与朱**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签订合同时,朱**支付押金3,90...(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