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2023年2月10日,本人向出借人黄**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小写)18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借款用途为做生意月利息0,期限为10月于2023年12月10日前还本付息上述借款已按期全额收到逾期未还,则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黄**借款时间:2023年2月10日”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1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202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