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富裕县富***********(以下简称富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富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该院于2021年8月23日报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1年11月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富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孙*与富运公司在2013年5月口头达成的关于购买富运北区商服的定金合同无效;2.要求富运公司立即返还收取的10万元,同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月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孙*的损失至该款给付完毕止;3.由富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中旬,富运公司在开发富运北区商服和住宅楼前进行预售,经孙*与该公司商谈,公司同意如孙*购买其开发的商服,首付款可分期给付,余款富运公司能为孙*办理银行贷款。富运公司承诺即将开工的富运北区楼盘最迟于2014年末前就能让购买者入户。因孙*当年已在富裕县经营餐饮行业多年,熟知餐饮行业的收益可观,且当时富裕县缺少大型礼仪餐厅,故结合富运公司的多项承诺,孙*决定预购富运公司即将开发动工的位于富运北区xx商服一套,双方对孙*实际购楼时首付款分几期给付及每次给付多少、商服具体面积、单价等都未具体明确约定。孙*当时提出面积要在1000平左右,富...(本文书还有6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