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海东市乐**********(下称金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青海嘉沛*********(下称嘉沛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青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嘉沛公司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嘉沛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只是为了保障其生效判决可供执行,其提起诉讼为金钱给付之诉,并非指定物权交付之诉。故而法院应当在保全措施中考虑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的必要...(本文书还有4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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