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狄**因与被申请人狄**、狄**、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2023)沪02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蒋*、被申请人狄**、狄**、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狄**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本市黄浦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张某1与金*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1948年向别人买入,然后自建房屋这一节事实是金*凭空编造和填写,自行申报的,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的核实。事实是张某1在1933年13岁时已经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1948年1月27日张某1又将部分房屋卖给了邻居黄某。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都存在问题,自书遗嘱在缺乏见证人,且未经录音录像、未经公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处于事实不明、真假难辨的状态。涉案房屋是张家的房屋。
狄**、狄**、狄**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所做判决均无不当,狄**申请再...(本文书还有5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