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白*。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康*、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宇********(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原审第三人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停止***小区**单元x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康*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剩余购房款356511元按本院要求交付执行;二、潘**按本判决第一项按时足额交付剩余购房款后,停止***小区**单元xx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如潘**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按时足额交付剩余购房款,则驳回潘**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潘**预交),由潘**负担。
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