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立即交还租赁物;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2019年10月20日起至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275,04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上述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63,534元,此后按此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为10,478元);5.因本案产生的一切...(本文书还有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