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食*****(以下简称重庆某食*****)、蒋**因与被上诉人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熊**,上诉人重庆某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上诉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食*****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对原判予以改判,撤销原判第二项:“由被告重庆某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22862.29元”的裁决内容;上诉费由黄**和蒋**负担。事实和理由:1.蒋**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梁平区一品室内装饰中心”,其多年以来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和安装,具有施工资质及丰富的施工经验。原判认定重庆某食*****有选任过失错误。2.根据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自建**层及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蒋**为重庆某食*****进行二间板房的组装,仅仅提供劳务即可,不需要建筑施工资质。原判认定重庆某食*****对蒋**的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选任过失,于法无据。综上,重庆某食*****将两间板房的组装交由蒋**承揽,施工时该公司未进行指挥、参与,现场亦不存在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情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依法应由蒋**负责。原判所认定的“重庆某食*****不清楚蒋**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并非定作人的法定责任。故原判认定重庆某食*****承担选任过失于法无据。
蒋**辩称,法律明确规定工装需要装修资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本文书还有6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