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徐*、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在出资范围内向原告缴纳出资款5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返还抽逃的出资款20万元,并向原告缴纳剩余10万元出资款,共计30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成立于2015年9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段某、杜*。2017年3月29日,股东由段某、杜*变更为徐*、张*。201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徐*认缴出资570万元,张*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19年8月28日。2023年3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2...(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