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蒙自某某********、蒙自某某********,原审第三人屏边县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4)云25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2.本案所有鉴定费和三次诉讼费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前案在红河州检察院备份过,递交过《民事监督申请书》,当时是说不影响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州检察院受理后,一审裁定认为,其不具备审理本案的可能性,等于对该案没有审理。检察院认为,:按程序,上诉人应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与本案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一致。
蒙自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具体理由以一审判定为准,以一审答辩意见为准。另,一审...(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