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君健公司辩称:1.原告作为违约方,没有权利解除租赁协议;2.原告要求返还30万元押金以及物业、水费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案涉厂房已经由被告实际入住和使用,其拖欠租金是因为内部股东发生矛盾,致使认缴的资金无法实际到位,导致经营困难和拖欠租金,这属于原告自身经营出现的异常,责任不在被告处,其应缴纳的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应当如数支付。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案涉租房的房产证,证明案涉租赁物的权属为杭州建泰机械有限公司(房*),合同履行地位于临江工业园区的事实;2.承租合同,证明被告向产权人房*租赁案涉厂房的事实;3.《厂房承租协议》,证明被告将厂房转租原告,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约定交付面积为9379.05平方米的事实;4.网银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已付房租款项1594308.9元的事实;5.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交付租房面积不符合合同...(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