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龙区某***与被告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龙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75元以及利息(以4075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8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从事鞋类零售,在原告处多次进货。截止2022年1月27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07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表示安排。但被告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履行承诺。无奈之下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严**未作...(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