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后原告明确利息为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息2分5厘计算至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因自身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刘**现金伍拾万元整,利息贰分伍厘。吴**知情人徐华2013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后,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如上诉求。
被告吴**未出庭应诉,...(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