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和美公司、刘*窑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信达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信达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房屋为国有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刘*窑店为小微企业,涉案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受疫情影响重大,酒店营收明显减少,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信达齐公司应给予刘*窑店六个月租金减免,一审判决减免三个月租金与政策和法律规定不符。
信达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20600元,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以5103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以5103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2.诉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日,信达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刘*窑店(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信达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1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给刘*窑店**房屋租金157.5...(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