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照明******(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姚**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建材等领域。原告某某公司于2000年7月21日注册了第1424486号“
”商标,后陆续注册了“opple”、“欧普”、等系列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经原告某某公司及原告某某公司关联企业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的照明及电器品牌,...(本文书还有3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