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2)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孙**、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实体处理不当。⑴案涉河滩地543余亩系周**开垦,不包括在某**主张的36661250㎡土地内。第一,案涉河滩地543余亩某**称在2004年惠农监狱办理案涉土地证时原系黄河中心线左右,处于黄河中,因黄河改道多年淤积形成。周**自2017年起开始开垦到2020年形成543余亩。某**所称543余亩河滩地在原惠农监狱的土地证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本文书还有5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