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黄**与被告张*、第三人潘**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23民初****号民事裁定,潘**、黄**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皖16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皖1623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对潘*发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进行分割,被告张*向两原告支付其中的20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潘*有与被告张*于1997年3月**日生有一女即本案第三人潘**,于2001年5月**日生有一子潘*发...(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