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寿县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扶********(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产品质量保证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15.8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2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扶贫商城”严选服务协议》及《“中国扶贫商城”严选服务协议附件》,协议约定原告商品入驻被告的“中国扶贫商城”天猫卖场旗舰店及相关店铺矩阵,原告根据被告对接的“erp”账户后台订单数据发送给购买方商品,购买方将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再结算给原告。合同期内,原告需向被告交纳1万元产品质量保证金,于合作期结束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原告。原告依照协议约定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告公户汇款1万元质量保证金。原告一直按照双方所签合同履行,并根据后台订单进行了发货,购买方也将货款支付给了被告。经对账,...(本文书还有4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