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沙向红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概述如下:一、刘*在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0)粤0105民初****号(以下简称132号案)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民终****号(以下简称18845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并没有与江*以任何形式商谈和沟通过粤a×××××(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仍需要再进行财产分割主张,因此不构成所谓离婚后财产纠纷。二、登记在刘*名下的涉案车辆,于2017年1月由江*出资6万多元、刘*出资8000...(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