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沈*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3年6月18日,刘*、沈*向上海市浦**********(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三林镇政府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某新村**弄x号刘*(户)面积确认单》的住房保障房权证面积为25平方米的“房屋使用证”复印件并盖上公章。刘*、沈*在申请材料中提交了三林镇政府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的《某新村**弄x号刘*(户)面积确认单》、浦建委房裁(2018)03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同月19日,三林镇政府收到刘*、沈*的申请。三林镇政府经审查,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某新村所有房屋均无“房屋使用证”,按...(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