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区资规局)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7月23日,汪**(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李*夫将坐落在“铜山县汉王**组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出售给汪**等事项。2003年7月24日,原铜山县房产管理局向汪**颁发铜房汉王*第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件载明所有权人“汪**”**房屋坐落“汉王**村*组”,建筑面积127.40平方米。
2006年4月,涉案房屋因翻建面积增加,汪**向原铜山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交纳了相应测绘费用和登记费用后原铜山县房产管理局向汪**作出铜房汉王*第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件落款日期为2003年7月24日,并载明所有权人“汪**”,所有权性质“私产”**房屋坐落“汉王**村*组”,建筑面积4...(本文书还有4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