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原审被告宁夏宝悦******、国家电投************、湖南湘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欠付王**树款项43768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王**树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宁夏平罗*某风电场a.b.c集成电线路工程的发包方是国家电投************,总承包人是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没有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周**和宁夏宝悦******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该工程的承包主体是宁夏宝悦******,周**是宁夏宝悦******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宁夏宝悦******进行施工管理。三、原审将本案按照857362元结算总工程款是错误的。《个人还款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王**树带人到业主单位闹事,周**怕影响风场正常生产发电,被迫按照王**树的要求签署了该协议。四、本案王*...(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