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王*场村委会)、北京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场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被告古城房地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554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王*场村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并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及家人在此生活居住。2002年,古城房地产公司与王*场村委会签订《旧村改造及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后于2007年3月签订《补充协议书》,古城房地产公司在王*场村开发建设运通人***小区项目,原告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因未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与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达到逼迫原告签约的目的,两被告于2011年初在施工期间,将原告房屋所涉地下水路管线与地上电线严重损坏,变压器也被拆除,无法恢复,致使原告不得不搬离其原有住房,在外租房居住。原告认为,两被告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王*场村委会辩称:1、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王*场村委会从2005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安置补偿方案,王*场全体村民是利益共同体,因为王**的行为已经给村委会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2、在王**的诉讼请求中,2016年12月之前的所有主张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3、租赁合同所显示租赁房屋的位置、价格,不符合常理,法院...(本文书还有7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