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作为承运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完成交付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作为承运人未将所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予以交付,造成货物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在运输协议上约定货物价值50000元,故被告李**应赔偿某某食品****损失50000元。对于被告苏州某某********,虽然被告李**的车辆挂靠在该公司,但履行合同的相对方是某某食品****与李**,车辆挂靠在谁名下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故某某食品****请求苏州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李**辩称其应与介绍人一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辩称对扩大损失...(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