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某某食品****与李**、苏州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豫132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作为承运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完成交付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作为承运人未将所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予以交付,造成货物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在运输协议上约定货物价值50000元,故被告李**应赔偿某某食品****损失50000元。对于被告苏州某某********,虽然被告李**的车辆挂靠在该公司,但履行合同的相对方是某某食品****与李**,车辆挂靠在谁名下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故某某食品****请求苏州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李**辩称其应与介绍人一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辩称对扩大损失...(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