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奥森公司于2011年6月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共和国际**栋**楼,实际控制人为胡接山(另案处理)。2016年9月起,被告:刘**。
作为奥森公司经营负责人,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推广方式,承诺7%至12%的年化收益,以签订借款协议书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刘**及其团队累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6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266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刘**
在上海市杨*区平凉路xxx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刘**。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奥森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