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作为黄浦区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于本案中有权与上诉人叶*签订涉案协议,约定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内容、形式及签订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规章规定,也符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补偿安置方案等的相关规定。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签订协议之后于2021年2月8日搬离涉案房屋,但从上诉...(本文书还有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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