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5月1日截止起诉时)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4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以个人名义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届期后原告多次次要,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已严重逾期两年零三个月,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对原告造成...(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