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新疆金森**********(以下简称金森劳务公司)、第三人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沙吾列·艾塞提、被告金森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第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2021年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第三人黄**的介绍在被告承接的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建筑工程中从事暖气焊接工作。2021年10月15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原告身体右侧7、8、9、11肋骨及左侧第4肋骨骨折。原告受伤皆是因为被告和黄**未提供切实的安全保障措施,且被告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黄**,应当对黄**的承包资质进行审查。原告从受伤至今,合法利益一致得不到保护,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金森劳务公司辩...(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