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66年10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63年4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梁**、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梁**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在保证期间(案涉债务届满后6个月内)向被上诉人姜**主张保证责任,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首先,按照《欠款还款协议》的约定,本案债务履行届满时间应当为2020年11月15日,上诉人已经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6日向被上诉人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务期满后,上诉人在两个月内就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远没有超过6个月...(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