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唐**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欠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5%的4倍13.8%年利率计付自2018年6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为3622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被告通过跑卖保(已逝)和原告认识,被告向原告表示近期资金困难,需要周*资金,被告和原告在...(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